解析: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乃是两种性质完全迥异的法律手段。行政拘留乃是针对各类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处罚措施,其适用对象多为情节相对轻微之违法行为,例如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至于刑事拘留,系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强硬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涉嫌触犯刑事案件者将在其中受到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行政拘留期间内查明了新的犯罪事实或掌握了充足的证据,也无法直接将其转化为刑事拘留,唯有在特定情况下,方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此举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进行明确区分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