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强奸罪的成立与否,并非以相关行为人所处的特定年龄阶段作为主要评判标准,而更着重于考察该行为人能否明确理解到自身行为的非法性质及其对他人的性自主权形成了实质性的侵犯。如果行为人已经达到法定的成熟年龄(通常为16周岁)并且具备相应的认知与控制能力,那么当他们对那些缺乏性自主能力的个体(例如未成年人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进行性侵害时,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强奸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