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已经批准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候审的嫌疑人来说,他们并未受到任何拘押限制,因此可以直接与其取得联系,除非其身份为特定的不应与其接触或通信的人员。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循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不得擅自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私下会面或通信联络;
(3)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
(4)需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以及驾驶执照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若有违反上述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到需要对其进行逮捕处理时,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