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依法刑事拘留达38日之久的涉事者,通常属于具备流窜作案特征、多次作案行为以及团伙作案倾向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所谓“流窜作案”,即跨越所属城市或县城行政区域界限并持续进行犯罪活动,抑或是在常住地实施违法行为后潜逃至其他城市或县城继续从事此类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