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裁定实施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审查;若需延期拘留时限,公安机关应于拘留期满前30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