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服刑人员在看守所里获得减刑之后,通常来说他们并不能够直接转变为取保候审状态。因为取保候审这一措施主要应用于未决犯,也就是那些尚没有得到最终判决或者正在接受审判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减刑则是针对于已经经过审理宣判有罪的罪犯,它代表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所给予的一种优待。尽管如此,如果原来的刑期相对较短或者剩余的刑期并不多,并且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从理论上来讲,确实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但是,实际能否实现取保候审,还需要综合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罪犯的悔过表现等等诸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