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并非如此。
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实施刑事拘留措施并不等同于对此类案件已经展开了立案侦查,对于现行犯罪行为者,采用先行拘留手段的情况下,往往都是先将其拘留之后再行进行立案审理。刑事拘留并非意味着处罚的执行,这只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地推进案件的处理以及保障嫌犯不再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而采取的暂时性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这项措施所涉及到的时间期限通常为1至37日之间,具体情况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一旦期限届满,被拘留的嫌疑人员要么被释放,要么会面临变更为逮捕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