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役中,警方所能采取的最高限度拘留时间,也就是俗称的“刑事拘留”,其法律规定的上限通常设定为37个自然日。这个期限,实际上包含了警方进行调查取证阶段(最长可达30个自然日)以及司法部门对该申请做出批复(最长期限为7个自然日)等两个重要环节在内。在这段法定的“黄金期”内,公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对涉案人员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向司法部门提出正式的逮捕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提请。对拘留后的提请批准逮捕期限为三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