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是允许进行会见的。
2.从侦查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首次审讯或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开始,该犯罪嫌疑人便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力;在整个侦查阶段中,仅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如若得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应在收到请求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安排,以确保会见得以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