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进行取保候审程序时,保证金额度须如数上缴至公安机关指定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内。
2、保证金额度的缴付方面:该等款项应由嫌疑犯本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所属机构,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缴纳。
3、对于要求嫌疑犯缴纳保证金额度的情况,应当以能够有效约束被取保候审的嫌疑犯,确保其不会干扰或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