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
(一)在审判过程中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同时适用独立使用附加刑法的情况;
(二)若实际判决将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经评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时;
(三)若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只要这种方式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四)当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