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拘留期间,若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者;若可能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之上的刑期,但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者;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怀孕以及正在哺乳自身幼婴的妇女,同样只需采取微小的取保候审措施即可防止其对社会构成危险者;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所有羁押期限已届满,且相关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