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犯罪的认定要素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该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共资产的所有权这一重要客体;
其次,犯罪的主体是特定类型的人员,也就是通常指的国家公职机关中行使职务的工作人员;
再次,从主观心理层面来看,此类犯罪行为往往具备明确且积极追求的动机和愿望;
最后,在客观方面,犯罪行为表现为实施者有意识地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盈利性活动,甚至存在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