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二审宣告缓刑的罪犯,如果其合并原判附加刑宣告执行,其缓刑考验期满后将不再执行原判任何附加刑;但是,如果其又再犯新罪并被判处附加刑的,则需要将原判刑罚与新判决刑罚并罚。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罪犯所触犯的刑法条款系法定犯罪,且其应受的刑期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含三年),那么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该罪犯便有可能获得缓刑的机会。
其次,拘留作为一种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就近教育改造的刑罚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来帮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达到改造和预防再次犯罪的效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