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检察院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其本质意义在于在法律程序上,正式结束对于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处罚的追究过程。
根据不同情况,检察院的不起诉行为又可细分为三种类型: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即检察院在进行案件审查起诉时,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况,则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这主要针对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于刑罚的情况,检察院有权据此作出不起诉的裁决;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当检察院经过补充侦查后,依然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也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