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退还取保候审金的详细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当解除取保候审之时,公安机关有权且必须在同时,如数如实地向犯罪嫌疑人返还所有保证金。
其次,对于是否决定退还保证金这一事项,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之后,上报县级及其以上级别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批准,然后签发正式的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再者,公安机关在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之后,应当在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所有的保证金如数无条件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则需要在退还保证决定书上亲笔签名确认。
最后,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借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前往银行领取已经退还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