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与之相对比而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预备行为被视为实行行为处理,而帮信罪则将以前的帮助行为提至正犯层面。
第二个区别在于,在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情况下,其本身并未要求个人或者其他主体实际上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帮信罪的设立条件通常会要求受助者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已经达到犯罪标准。更为细致地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往往并不需要特定的专业技能;但是,在帮信罪的情境下,那些为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形式帮助的人员,他们通常都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而非仅仅提供普通劳务性质的协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