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公安机关若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则应在第一时间内将该信息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员居住所在地的派出所。如有必要,办案单位亦可进行协助执行工作。关于担保方式的选择,需同时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基本资料与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等作为参考依据。对于选择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案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被保释候审人员的个人信息以及保证金缴纳情况等详细资料。
2、当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之后,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法律文书及其相关资料后的24小时之内,指派取保候审人员居住地的派出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