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被执行者在拘留期间存在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然而,这必须满足下列其中一种情况: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上的危险;
再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最后,如果拘留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