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行为:
首先是提供赌博机器、资金、场所以及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人;
其次是受雇于他人并参与赌场运营管理,分享利润的人;再次是为了帮别人开设赌场,而组织客源并收取佣金、手续费的人;还有就是参与赌场运营并领取高薪固定报酬的人;
最后是提供其他直接协助行为的人。这些人都清楚地知道他人正在利用赌博机器进行非法赌博活动,有些人为他们提供了开设赌场所需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些人为赌场招揽客人并从中获取利益,有些人则受雇于他们从事直接的协助工作,所有这些行为都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