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最长时限不可超过整整一年整。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规定为不少于同期的十二个月;而且若一旦发现嫌疑人并无实际的刑事责任需被追诉,或是其取保候审的截止期限已达到,有关部门便应立即解除对该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手续。另外,关于取保候审担保人员的担保期间问题,原则上是与其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判处的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期间保持一致的,换言之,倘若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期限设定为12个月,那么担保人员的担保期间也应相应地设定为12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