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为人具备严重疾病的情况下,若其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则可予以批准实施。此外,若行为人的日常生活无法自我照料,或正处于孕期及哺乳期等特殊阶段,若此类状况能够确保其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带来危害,同样可以被批准采用取保候审手段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