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条文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均享有三次申请取保候审之权利。此项权利不仅仅赋予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亦同样授予了法院。取保候审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即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会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同时签发保证书,以确保其能随时接受传唤,且不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因此,从理论层面来看,每位被告人均有可能申请三次取保候审,仅需分别向上述三个不同的司法机关递交申请即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