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已拘留十四天之久,在这期间内,侦查机关必须向检察机关呈报批捕申请。关于这一过程的详细步骤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案件无须继续进行,可以撤销案件并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发放释放证明;
其次,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则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以便继续展开深入侦查工作;
再次,如有必要对嫌疑人实施逮捕,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最后,对于那些虽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无需立即逮捕的情况,侦查机关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