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主体应为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乃是指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旨在对已经被刑事追诉但尚未被正式拘禁的人员,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从而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且向其开具相应的保证文书,以便确保他们能及时接受传唤,随时听候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