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毫无疑问,可以确定该行为是非法的。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本罪主要侵害的对象是国家的金融管制法规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机制;
其次,在具体实践中,本罪的实质表现通常是指相关人员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正在从事的是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的不法行为,并且其从事这些活动的所得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也具有相应的非法性质,但为了掩盖、隐藏这笔财产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他们选择了进行洗钱操作。
再次,从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来看,本罪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从主观意识的角度分析,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去实施洗钱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