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执行过程中,相关责任机构为公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有权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之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