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侵占罪中,关于拒不交还之情形,系指依法、依约当将他人所拥有的财产退还时却拒绝如此进行,犹如财物所有人已明确要求其交出并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该物确属于自己所有,然而行为人对此却置若罔闻,明确表达不予归还之意愿;亦或是虽有表示愿将财物归还,然事后却擅自处理导致实际上无法予以交还;抑或采取诸如声称财物遭窃、遗失等欺骗手法而对归还问题避而不谈;又或携带着财物远走他乡且坚决不肯归还;甚至于已经非法处置后仍拒绝追回或赔偿等诸多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