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受贿罪的法定成立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对公司的控股权,并且是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犯罪,该类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本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以权谋私,因此,行为人必须在其职务权限范围之内,采取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才能够构成此罪。在此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利用职务之便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前提。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运用自身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即自己在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第二,具体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索取他人财物,即行为人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另一种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行为人接受他人向自己赠送的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其索取或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就可以认定为受贿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只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那么他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受贿罪。这里所说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是合法利益,也不要求已经实现,只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即可。
最后,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具体包括货币、有价证券以及各类实物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