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的人员如经司法程序最终被判定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时,其所服务的单位将无法为其保留原职。这是由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因涉嫌触犯刑法而受到追责的情况下,雇主有权选择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然而,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那么公安部门将会在收到通知后随即释放当事人。在这之后,当事人便可向用人单位交代实情,阐明自己并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所需满足的条件。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以当事人曾遭受刑事拘留为由解雇了他/她,那么当事人有权提出劳动仲裁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