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需聘请律师前往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所需准备的材料包括以下六项:
第一,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律师事务所公函;
第三,特别针对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使用的介绍信;
第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户口本、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文件;
第六,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证件。得到以上所有材料后,可清晰理解并办理会见通知,将该通知及介绍信提交给看守所,便可顺利进行会见。
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讯交流。而其他辩护人若获得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同样有权利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讯交流。
此外,辩护律师只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便可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立即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依据: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五条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