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完成取保候审手续之后,倘若在先前的庭审中并未充分陈述犯罪事实,那么在进入法院进行审理阶段时,必须仍然依照诚信原则,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被告人有权利推翻之前的供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修正行为皆须建立在确凿证据的基础之上,如若无法提供有力支持,法院将不会对所作的辩解之辞予以采纳。
此外,倘若在审理过程中出现被告人推翻原有供述的情形,法院将会经由严谨的验证程序,确认原有的供述真实可靠的情况下,被告人将不被视作为自首或坦白的罪犯,进而影响到其是否能够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等方面的优待。
法律依据:
《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