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行为人为达成犯案目的,必须采取强制、威胁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对待女性;这些手段会使得受害妇女丧失抵抗能力,无法做出清醒的判断或选择拒绝,甚至是因恐惧或震惊而麻木无力,从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对其实施性侵行为。
其次,从涉案对象来看,此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即女性有权根据自身意愿来决定是否进行合法的性行为;若受害者为未成年少女,那么其性自主权则具有绝对不可侵犯的性质,这意味着无论该少女是否自愿参与、是否顺从,均构成了强奸罪的事实。
再者,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来看,他们必须是有意识地实施性行为,并从一开始就抱持着强奸的意图;
最后,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即所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都可能成为强奸罪的罪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