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则和要求:
首先,未经公安机关正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域范围;
其次,在接获公安机关关于传讯的通知时,需按照预定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问询调查;
再者,若涉及到被告人生理特征、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须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进行如实汇报;
最后,严禁以任何形式对证人施加影响,阻止其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