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又称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的特定工作者,基于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职权,非法擅自将本单位之资金挪作他用,归个人私自使用或是以借贷的方式借予他人使用,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归还所涉金额,或者虽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部归还所涉金额,但是已经实施了利用该笔资金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从事了非法活动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