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罪犯的减刑问题,其是依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行为、所获立功奖励以及检举揭发情况而进行综合评估的,最终由监狱向法庭提交相应的减刑建议书,并由法庭进一步作出裁定。即,若罪犯在此期间没有重大立功的表现,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可获得的最大减刑期限将不超过其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减刑。
2、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在其执行刑罚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悔过自新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若罪犯具备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则应给予其更为优惠的减刑待遇: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举报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