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为人为实施抢劫罪预先进行了工具制作及情况创设,便可以视为抢劫罪预备。对于抢劫罪预备犯,司法机关有权参照对待抢劫罪既遂犯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给予其适当减轻、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在抢劫犯罪过程中,若行为人采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则不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亦不可将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合并处罚,而应以抢劫罪作为唯一罪名予以定罪量刑。倘若行为人因复仇或其他私人目的而伤害或杀害被害者之后,趁机夺取其财产,此种情形并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强行将公共或私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此处所称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受害者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通过这种方式消除受害者的抵抗,进而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此外,“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暴力、威胁之外,使用其他能够让受害者失去反抗能力或无法反抗的手段。任何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