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询并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各类资金账户、外汇账户、债券账户、股票账户、基金份额等经济实体。
同时,涉案的相关机构及个人也应积极配合协助办案工作。对于已经依法冻结的上述财产类型,原则上不再予以重复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