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可能由于刑期较短,从而导致无法获得减刑的原因在于,其对于罪犯的长期表现以及减刑申请是否得到批准具有重要影响。
同时,如果罪犯即使符合减刑资格,然而其减刑请求尚未获得核准,那么在这个期间内,他们便有可能被提前释放。为了清晰地阐述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相关罪行的鉴别,我们首先提出以下两点:
首先,主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心态。交通肇事罪则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类型,主观状态仅能表现为过失。相比之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行为人具备明显的故意意向,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要求行为人为过失;
其次,从行为方式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了醉酒驾车及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模式,而交通肇事罪则包含了一系列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形式,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特定罪名,则要求行为人进行与其"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性质相似且同样具有严重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行为。因此,醉酒驾车及追逐竞驶并不应纳入该罪名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