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受贿罪的未遂形态是否能够构成预备犯的问题,在具体案件中需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分析解读。预备犯通常是指那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未能达成既定犯罪目的的人;而未遂犯则主要指那些已经开始进行犯罪活动,却因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实现原设定犯罪目标的人。若受贿行为尚未达到实际收受财物的程度,那么这种情况有可能被视为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从而构成预备犯。
然而,如果行为人已经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为此类非法行为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和机会,那么这种情况下,该行为人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未遂犯,而非预备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