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涉及开设赌场行为之罪行者,均应施以罚款,然罚金之具体数目则尚未予以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之过程中,出于方便判决与执行之基本考虑,罚金的裁决时需综合考量犯罪分子所能承受的经济压力。我国刑法总则已明确定义了裁量罚金数额的普遍原则,即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罚金的数额。通常情况下,罚金的数额将与非法所得金额呈正比关系进行处罚。而刑法分则亦对罚金数额设定了下限及上限,人民法院只需在既定的数额区间内进行裁量即可。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对于伪造货币的行为,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若犯罪分子无力支付罚金,如因遭受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缴纳存在困难,则可酌情减免。依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基本原则,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仅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得侵犯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之后获得的财产权益。罚金的范围仅限于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其个人所有的特定数额的金钱。若犯罪分子无足够资金,可依法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措施,用以抵偿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