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的认定应根据以下各项:
首先,是实物证据;
其次,书面证明;
再次,证人证词;
第四,受害者的陈述;
然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的供述与辩护;
此外,还涉及到鉴定结论;
最后,勘探、检查、识别、侦查试验等各种记录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等环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