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领域中,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常常被视为是危险驾驶罪中的一个特定类型,其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于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在进行量刑裁决时,法院会综合考量行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驾驶员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拘役或罚款的处罚,而情节较为严重者则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还将被吊销驾照。具体的刑期范围通常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罚款金额亦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