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在此期间,若未实施逮捕行动,公安机关将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或对嫌疑人予以释放。关于公安机关拘留嫌犯的流程如下: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如遇特殊情形,此期限可延长至一天至四天。对于流窜犯罪、多次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员,审核批准的时限可延长至三十天。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犯,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