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大腿中央发生骨折,本身并不会直接引发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因此不能直接将其定义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此种犯罪类型主要是为了针对在道路上驾车行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危险行为,例如,醉酒驾车、超速狂飙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然而,若在骨折之后依然坚持驾车,且由于身体状况对驾驶安全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就有可能因为“身体条件不适宜驾驶”而被判定存在过失;但是,这并不等同于被指控犯下了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