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未涉及到财产关系的情形下:每起案件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800至10,000元不等;而当纠纷涉及到财产利益时,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额外收取基础服务费用1000至2000元/件。如果涉及的争议财产标的额超出了1万元的范围,将按照以下比例分段进行累进计算。计费基准为:在争议标的额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计费比率为5%至6%;在争议标的额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计费比率为4%至5%;在争议标的额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计费比率为3%至4%;在争议标的额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计费比率为2%至3%;在争议标的额10,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计费比率为1%至2%;而对于争议标的额超过500,0000元的部分,计费比率为0.5%至1%。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则每起案件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500至12,000元不等;若案件涉及财产关系,则需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若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则: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每起案件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不等;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每起案件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不等;若案件涉及财产关系,则需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