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过程中,主从犯身份并不构成决定是否实施逮捕行为的唯一标准。
然而,倘若满足了逮捕所需的特定条件,相关部门便有权进行逮捕。这些法定要件包括但不限于:
1.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实该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发生;
2.针对涉嫌犯罪者,其未来可能遭受超过徒刑所规定的刑期处罚;
3.尽管已采取了诸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但仍无法有效防止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实施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