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从犯是否会被批准逮捕应当是根据当事人的情况来进行判断的,非法拘禁从犯会批捕,从犯主犯不是是否批捕的依据,满足逮捕条件就需要批捕。
有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
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行,所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
发生犯罪行为——解决了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
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
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
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
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的羁押期限要折抵刑期;
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事诉讼中
便没必要把他逮捕羁押起来。
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对于从犯的定罪量刑,不能比照主犯的处理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从犯在犯罪过程中所犯罪行,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二、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
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那么肯定是需要受到法律当中的惩罚的,当然在前期的侦查活动当中,公安机关是学校对于这样的一种行为进行仔细的侦查,如果说存在符合批准逮捕条件的情况下,也会采取批准逮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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