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限制律师接触被拘留或逮捕的当事人,这种限制会在导致对侦查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消除之后得到解除。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可能造成证据损毁、伪造,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或者引发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串供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杀或者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可能促使同案犯逃避侦查、阻碍司法程序进行的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与犯罪活动存在直接关联的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
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