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情况符合时,亦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首先,犯罪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取保候审不会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其次,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尚未审结完毕,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非累犯,且未参与犯罪集团的核心活动,则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